您正在浏览的是:首页 > 分会介绍 > 分会工作条例
分会会员

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筑养路机械分会工作条例

(2019年5月徐州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
第一章       总则

      第一条: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筑养路机械分会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)的分支机构,由从事道路筑养机械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校、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合而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。

      第二条:本分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;为政府服务,为筑养路机械行业服务,为会员、行业企业和用户服务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,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,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筑养路机械事业、为国家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。

      第三条:本分会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。

第二章      工作范围

      第四条:本分会业务范围为:开展筑养路机械行业管理、技术咨询、行业信息、交流培训、技术评审、国内外展览与国际合作等。在为政府、企业、用户提供服务的原则下,主要开展如下工作:

  1、承担政府和总会委托、交办的事项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;

  2、组织、参与本行业和协会标准的制(修)订工作,推进标准的宣贯和实施;

  3、承接企业委托的技术及方案论证、评估、评审、咨询、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等服务工作;

  4、开展行业信息、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;

  5、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、信息交流、国内外展览、考察及国际合作等工作;

  6、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及技术培训工作;

  7、组织开展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,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。推广节能减排、质量信得过产品的应用,培育行业名牌产品。鼓励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以及管理模式、施工方法的创新应用;

  8、编辑出版分会会刊、论文集、培训教材和技术资料;

  9、开展行业信息服务工作,提供专业信息化平台,提升协会服务能力,提高新技术、新产品推广速度,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。

第三章       会 员

      第五条:本分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。

  1、凡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格的道路筑养机械相关单位,遵守协会章程,承认分会工作条例,自愿申请,经分会和总会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分会单位会员。

  2、本分会受总会委托协助总会专家库建设,聘请对筑养路机械行业有贡献、有专长、热心于本行业工作的人士作为筑养路 机械专家。

  3、通过本分会接纳的会员均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员。颁发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一印制、编号的会员证,会员会籍从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。

      第六条:会员权利

  1、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
  2、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 3、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
  4、享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  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      第七条:会员义务

  1、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,履行本分会决议;

  2、承担并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,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  3、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;

  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      第八条:会员处置

  1、不履行义务,不参加本分会活动,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,视作自动退会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取消会员资格;

  2、损害本分会利益和声誉,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会员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予以除名;

  3、已被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者,不得再以会员资格参加与本分会有关的活动或以会员名义从事活动。

第四章       组织机构

      第九条:本分会各级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。

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

  1、设立分会理事会;

  2、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;

  3、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;

  4、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;

  5、决定本分会工作方针,任务和重大事项。

      第十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。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。

第十一条: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;理事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;分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     第十二条:分会理事会的职权:

  1、执行总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并组织实施;

  2、制定本分会工作方针、任务、解决重点问题;

  3、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秘书长,审议分会理事的变更;

  4、筹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;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  5、受总会授权,决定本分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      第十三条:分会常务理事会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;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;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有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;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,每年最少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     第十四条:分会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合并召开。

      第十五条:分会会长的主要职权:

  1、召集、主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

  2、检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 3、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非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,;

      分会副会长的主要职权:

  1、按照分工,协助会长工作;

  2、承担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      第十六条:秘书长的职责:

  1、主持本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  2、提出副秘书长人选报分会会长批准;

  3、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
  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     第十七条:分会办公室(秘书处)

  1、分会必须设有固定办公场所。分会管理执行《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;

  2、办公室为分会处理日常工作、办理公务的地方,不得和家庭生活用房共处合用;

  3、分会各种证书、印章及其它办公用品必须存放于办公室内。

      第十八条:本分会根据需要聘请顾问、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和专家若干人。

第五章       条例修改

      第二十三条: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由分会秘书处提出并报上级协会审查同意,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,经报请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。

      第二十四条:本条例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基础上,结合本分会的特点制定,凡同上级协会章程不符者,以总会章程为准。




友情链接: 中国路面机械网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长安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
京ICP备09081701号-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