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筑养路机械分会工作条例
(2019年5月徐州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筑养路机械分会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)的分支机构,由从事道路筑养机械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校、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合而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。
第二条:本分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;为政府服务,为筑养路机械行业服务,为会员、行业企业和用户服务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,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,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筑养路机械事业、为国家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。
第三条:本分会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。
第二章 工作范围
第四条:本分会业务范围为:开展筑养路机械行业管理、技术咨询、行业信息、交流培训、技术评审、国内外展览与国际合作等。在为政府、企业、用户提供服务的原则下,主要开展如下工作:
1、承担政府和总会委托、交办的事项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;
2、组织、参与本行业和协会标准的制(修)订工作,推进标准的宣贯和实施;
3、承接企业委托的技术及方案论证、评估、评审、咨询、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等服务工作;
4、开展行业信息、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;
5、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、信息交流、国内外展览、考察及国际合作等工作;
6、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及技术培训工作;
7、组织开展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,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。推广节能减排、质量信得过产品的应用,培育行业名牌产品。鼓励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以及管理模式、施工方法的创新应用;
8、编辑出版分会会刊、论文集、培训教材和技术资料;
9、开展行业信息服务工作,提供专业信息化平台,提升协会服务能力,提高新技术、新产品推广速度,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:本分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。
1、凡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格的道路筑养机械相关单位,遵守协会章程,承认分会工作条例,自愿申请,经分会和总会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分会单位会员。
2、本分会受总会委托协助总会专家库建设,聘请对筑养路机械行业有贡献、有专长、热心于本行业工作的人士作为筑养路 机械专家。
3、通过本分会接纳的会员均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员。颁发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一印制、编号的会员证,会员会籍从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。
第六条:会员权利
1、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2、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3、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4、享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七条:会员义务
1、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,履行本分会决议;
2、承担并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,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3、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;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八条:会员处置
1、不履行义务,不参加本分会活动,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,视作自动退会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取消会员资格;
2、损害本分会利益和声誉,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会员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予以除名;
3、已被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者,不得再以会员资格参加与本分会有关的活动或以会员名义从事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:本分会各级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。
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
1、设立分会理事会;
2、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;
3、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;
4、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;
5、决定本分会工作方针,任务和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。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。
第十一条: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;理事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;分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二条:分会理事会的职权:
1、执行总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并组织实施;
2、制定本分会工作方针、任务、解决重点问题;
3、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秘书长,审议分会理事的变更;
4、筹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;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5、受总会授权,决定本分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第十三条:分会常务理事会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;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;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有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;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,每年最少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四条:分会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合并召开。
第十五条:分会会长的主要职权:
1、召集、主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
2、检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非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,;
分会副会长的主要职权:
1、按照分工,协助会长工作;
2、承担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六条:秘书长的职责:
1、主持本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提出副秘书长人选报分会会长批准;
3、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十七条:分会办公室(秘书处)
1、分会必须设有固定办公场所。分会管理执行《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;
2、办公室为分会处理日常工作、办理公务的地方,不得和家庭生活用房共处合用;
3、分会各种证书、印章及其它办公用品必须存放于办公室内。
第十八条:本分会根据需要聘请顾问、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和专家若干人。
第五章 条例修改
第二十三条: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由分会秘书处提出并报上级协会审查同意,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,经报请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:本条例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基础上,结合本分会的特点制定,凡同上级协会章程不符者,以总会章程为准。